(2017)浙0382民初6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传军与包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传军,包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378号原告:郑传军,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包志浩,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郑传军与被告包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传军负担。审 判 员 吴银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