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广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森隆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广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森隆纺织品有限公司,童连品,童哲函,俞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曙区蓝天路201号17-17室。法定代表人:卓步仙。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森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62号(1-11),组织机构代码:68800203-8。法定代表人:童哲函。被执行人:童连品,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童哲函,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俞跃飞,女,1958年8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森隆纺织品有限公司、童连品、童哲函、俞跃飞[(2016)浙0205民初339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