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敏敏与宁阳县瑜伽协会、艾尚国际瑜伽舞蹈学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敏,宁阳县瑜伽协会,艾尚国际瑜伽舞蹈学院,范丽娟,尹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044号原告:陈敏敏,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华,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阳县瑜伽协会,住所地宁阳县。被告:艾尚国际瑜伽舞蹈学院,住所地宁阳县。被告:范丽娟,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阳县。被告:尹南,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阳县。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敏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晓春审 判 员 张士伟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