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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正文建材厂与管建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正文建材厂,管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正文建材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西麓村三组。经营者:谈文文,男,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谈金川,该厂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凌桂林,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执行人管建洪,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正文建材厂与被执行人管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苏1112民初2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被执行人管建洪于2016年12月20日给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正文建材厂货款2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正文建材厂17319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82元,由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正文建材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正文建材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正文建材厂与被执行人管建洪达成和解协议:一、2017年6月30日前被执行人管建洪给付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正文建材厂4万元。二、2017年8月31日前被执行人管建洪给付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正文建材厂2万元。三、2017年10月31日前被执行人管建洪给付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正文建材厂4万元。四、余款于2018年1月31日前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2民初2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国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