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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曲阜市新世纪五交化有限公司、曲阜汇泰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阜市新世纪五交化有限公司,曲阜汇泰球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财保73号申请人:曲阜市新世纪五交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被申请人:曲阜汇泰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申请人曲阜市新世纪五交化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7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曲阜市新世纪五交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曲阜汇泰球业有限公司位于曲阜农商行的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冀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