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怀新与黄世勤、李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怀新,黄世勤,李红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民初5062号原告周怀新,男,汉族,1956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钟文群,系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勤,女,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李红花,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水县,原告周怀新诉被告黄世勤、李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妙玲、周晓婷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怀新的委托代理人钟文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世勤、李红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怀新诉称,2015年4月8日,被告黄世勤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利率2%,逾期应承担每日2%的违约金,并约定,如违约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被告李红花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两被告违约并没有归还原告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为追讨该债权已支付律师费3000元,按约应由两被告承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世勤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起计至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400元);2、被告黄世勤清偿原告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被告李红花对被告黄世勤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黄世勤、李红花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世勤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由双方签字并按指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10月8日;此款在签订协议时原告支付给被告黄世勤;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逾期被告黄世勤自愿承担每日2%的违约金;被告李红花为被告黄世勤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黄世勤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被告李红花负责偿还,但未约定保证期间;被告黄世勤、李红花违反协议约定的,原告有权提前要求被告黄世勤归还本息,若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黄世勤应当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于2017年3月26日与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处理,并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2017年3月28日,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提起的诉讼。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黄世勤之间不是很熟,是通过被告李红花介绍认识的;两被告没有偿还过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附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黄世勤、李红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对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黄世勤于2015年4月8日向其借款2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10月8日,现借款已经到期,被告黄世勤没有向本院提交已经偿还过借款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黄世勤偿还该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黄世勤从2015年4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黄世勤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被告黄世勤违反协议约定的,原告有权提前要求被告黄世勤归还本息,若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黄世勤应当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原告请求被告黄世勤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被告黄世勤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015年10月8日,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了被告李红花的保证期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红花对被告黄世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世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怀新偿还借款20000元;二、限被告黄世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怀新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限被告黄世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怀新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周怀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元,由被告黄世勤负担。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 判 长 杨 欢人民陪审员 陈妙玲人民陪审员 周晓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嘉琪冯燕(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