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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桂芝与王明国、王文财、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虎牛村四组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桂芝,王明国,王文财,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虎牛村四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桂芝,住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清,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国,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财,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虎牛村四组,住所地吉林市。负责人:王明生,组长。上诉人徐桂芝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国、王文财、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虎牛村四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2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桂芝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桂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桂芝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浩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