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3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新区支行与庞涛、袁有金、郭桂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新区支行,庞涛,袁有金,郭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3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新区支行。法定代表人:丁海峰。被执行人:庞涛,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袁有金,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擦哈尔右翼中旗。被执行人:郭桂香,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擦哈尔右翼中旗。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新区支行与庞涛、袁有金、郭桂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庞涛、袁有金、郭桂香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三羊开泰东南角温州建材城4栋205号、105号、206、106,2栋3011号、4011号商业用房,并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庞涛、郭桂香、袁有金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三羊开泰东南角温州建材城4栋205号、105号、206、106,2栋3011号、4011号商业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恩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院夏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