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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李加满与夏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满,夏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7民初480号原告:李加满,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永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男,云南律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夏光华,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坤,男,云南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加满与被告夏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满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夏光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李加满负担。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美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