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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安劳与刘长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劳,刘长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431号申请人刘安劳,男。被执行人刘长劳,男。本院执行刘安劳与刘长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32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长劳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刘安劳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05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长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督促执行,被执行人刘长劳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及执行费,该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