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赖智鹏与龚杰、牛植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智鹏,龚杰,牛植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340号原告:赖智鹏,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龚杰,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牛植权,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智鹏与被告龚杰、牛植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智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植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智鹏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智鹏撤回对被告牛植权的起诉。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鹤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