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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赖智鹏与龚杰、牛植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智鹏,龚杰,牛植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340号原告:赖智鹏,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龚杰,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牛植权,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智鹏与被告龚杰、牛植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智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植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智鹏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智鹏撤回对被告牛植权的起诉。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鹤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