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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秀清与王财、庞永胜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清,王财,庞永胜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155号原告杨秀清,男,汉族,1950年11月11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王财,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庞永胜(庞永国),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清与被告王财、庞永胜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学审 判 员  王连生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