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秀清与王财、庞永胜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清,王财,庞永胜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155号原告杨秀清,男,汉族,1950年11月11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王财,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庞永胜(庞永国),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清与被告王财、庞永胜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学审 判 员 王连生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