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执恢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石岛支行、赵荣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石岛支行,赵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石岛支行。被执行人赵荣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石岛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荣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石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赵荣发应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石岛支行款项共计197,021.8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石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