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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袁雪红与周大虎、刘大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雪红,周大虎,刘大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829号 原告:袁雪红,女,汉族,农民,安新县人,现住安新县。 被告:周大虎,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刘大哲,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雪红与被告周大虎、刘大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雪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袁雪红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柳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