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希庆与赵运朝、赵消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希庆,赵运朝,赵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申希庆,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运朝,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消军,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申希庆与被执行人赵运朝、赵消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赵运朝、赵消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申希庆经济损失321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希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月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