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希庆与赵运朝、赵消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希庆,赵运朝,赵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申希庆,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运朝,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消军,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申希庆与被执行人赵运朝、赵消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赵运朝、赵消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申希庆经济损失321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希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月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