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占军与被告张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占军,张富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195号原告:任占军,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利霞,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富友,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占军与被告张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占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占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占军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星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