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支成与吴明相吴明赞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渝0154执1458号李支成、吴明相、吴明赞:申请执行人李支成与被执行人吴明相、吴明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4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明相、吴明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支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10000元及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上述款项。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该判决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渝0234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于20年7月27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