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5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施建斌、庄秀钦等与厦门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斌,庄秀钦,厦门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5636号原告:施建斌,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庄秀钦,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亮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28层08A。法定代表人:陈铁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玲玲,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建斌、庄秀钦与被告厦门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中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施建斌、庄秀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建斌、庄秀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斌、庄秀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建斌、庄秀钦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