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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金会、刘灿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会,刘灿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郭金会,女,1965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执行人:刘灿高,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申请执行人郭金会依据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灿高现外出去向不明,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有于2011年登记的车牌号为贵G×××××的江淮车一辆,但该车现去向不明。另,刘灿高名下的银行账户共有银行存款6783元,本院已进行冻结,并依法扣划6783元(扣除执行费125元、诉讼费900元,实际执行到位5758元)。除上述所列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已依职权将刘灿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郭金会公开,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且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公开,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黔0403执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15000元,已执行5758元,剩余债权9242元,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刘显恒书记员  马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