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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立华与张建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华,张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孙立华,女,1962年10月8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执行人张建萍,女,1964年10月8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执行孙立华与张建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立华申请轮候冻结张建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丰支行的工资卡,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予以轮候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孙立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