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2353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暴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恩海,职员。被告:史占华,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公司)诉被告史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恩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环城公司诉称:被告人史占华于2013年9月29日在原告所属两家子支行贷款1笔,金额为75,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27日,用途为购建房屋,月利率为9.7375‰。我单位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此贷款本息,被告始终没有偿还,所以我单位提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为我单位收回贷款金额75,000.00元,利息至2017年1月31日,共计30954.78元,本息合计105954.78元。以及至还清之日利息及复利。原告认为,借款人所签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金融债权不受损失,特依据《合同法》及《担保法》有关规定,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笔,金额为75,000.00元,利息至2017年1月31日,共计:30954.78元,本息合计:105954.78元;2、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逾期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及复利计收;3、被告承担诉讼中的一切费用。史占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史占华于2013年9月26日与原告环城公司所属两家子支行签订《农户权利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50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用途为购房,借款种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同时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2013年9月29日,史占华从两家子支行借得75000.00元,月利率为9.7375‰,借款期限为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7日。此间,两家子支行曾于2013年11月29日收回贷款利息241.73元。其余本息至今未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农户权利质押借款合同》1份、贷款凭证1张,以及原告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所属两家子支行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两家子支行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却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借款期间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义务。原告请求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7日借款期内利息即9.7375÷30÷1000×75000×1094=26632.06元,以及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即9.7375×1.5÷30÷1000×75000×125=4564.45元,再减去已还利息241.73元即26632.06+4564.45-241.73=30954.78元,符合约定,计算准确,应予支持。2017年2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应按月利率9.7375‰上浮50%标准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0元及利息30954.78元,合计105954.78元;二、被告史占华支付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0元的逾期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1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7375‰×1.5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00元,由被告史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提出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