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许皓与王雪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皓,王雪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096号原告:许皓,女,蒙古族,1994年7月16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第八居委会。被告:王雪超,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富贵园小区5号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黄柏,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皓诉被告王雪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皓于2017年7月27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王雪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皓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皓负担。审判员 白 心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哈斯毕力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