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5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兴县三金特种纺织有限公司与金坛市琴曼服装辅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三金特种纺织有限公司,金坛市琴曼服装辅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273号原告:长兴县三金特种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新世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36035767K。法定代表人:沈金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华,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坛市琴曼服装辅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金坛市经济开发区大柘荡渔场大队部,注册号320482000031373。法定代表人:高正和。原告长兴县三金特种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市琴曼服装辅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长兴县三金特种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县三金特种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尤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