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德顺申请佳木斯艺洋纸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天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德顺,佳木斯艺洋纸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天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财保41号申请人:谢德顺,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申请人:佳木斯艺洋纸业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模范路16号。法定代表人:崔景贵,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佳木斯天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模范路16号。法定代表人:于恩如,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谢德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于恩如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X账户、中国���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X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X账户内的存款冻结2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德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于恩如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X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X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X账户内的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移、支取。二、查封担保人张伟名下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11委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佳房权证向字第X号,面积113.29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丁振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征书 记 员 刘恒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