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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5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秦泗娟与林为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泗娟,林为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054号原告:秦泗娟,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加富,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日照开发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为红,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航贸中心B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85105978F。诉讼代表人:苏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暖香,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泗娟诉被告林为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泗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泗娟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0元,由原告秦泗娟负担。审判员  李隆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