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袁夏与李运奉、容坚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夏,李运奉,容坚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民初3746号原告:袁夏,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存强,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奉,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容坚定,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夏与被告李运奉、容坚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存强,被告李运奉、容坚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了资金周转向原告借钱,2015年1月19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李运奉转款10万元整,后于2016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今有李运奉向袁夏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上述借款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若不能及时还清款项,每日千分之一加违约金。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数次,被告拒不支付。李运奉与容坚定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运奉、容坚定辩称,原告2015年1月19日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转款10万元属实,于2016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并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但是原告起诉被告10万元本金不对,因为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通过网银转款给原告2万元,现尚欠原告8万元,并不是10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袁夏与被告李运奉、容坚定对于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容坚定与被告李运奉系夫妻关系。2、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转款10万元,被告李运奉于2016年10月22日向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并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若不能及时还清款项,每日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原被告对于被告欠原告借款是10万元还是8万元,存在争议。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给付原告的20000元,是给付的借款利息,而非借款本金。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实际欠原告借款10万元。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运奉向原告袁夏借款10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偿还。因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李运奉、容坚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请求按每日千分之一,从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过高,依法可以支持月息2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运奉、容坚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夏借款本金10万元整。二、被告李运奉、容坚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夏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判决履行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运奉、容坚定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