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小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22刑初18号公诉机关宜君县��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平,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宜君县棋盘镇寺天村芝麻河*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宜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被宜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宜君县人民检察院以君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8月份,被告人张小平雇佣薛五全的挖掘机,在位于宜君县棋盘镇寺天村芝麻河东组“半梁顶”擅自开垦自己经营��45.2亩林地为耕地,自2016年春季以来连续两年种植玉米。认为,被告人张小平违反森林法规,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宜君县国有棋盘林场报案材料、宜君县公安局棋盘派出所户籍证明、宜君县哭泉森林公安派出所归案经过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宜君县哭泉森林公安派出所林权证情况说明、证人薛五全、樊亮亮的证言、宜君县林业工作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张小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45.2亩种植���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小平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张小平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环境资源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同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