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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练小雄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练小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72号罪犯练小雄,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练小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3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练小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练小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四次嘉奖;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2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练小雄的罚金刑未缴纳完毕但月均消费较高,综合该罪犯的罪行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练小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