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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闫瑞贤与蛟河市丰穗粮食收购有限公司、徐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瑞贤,蛟河市丰穗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徐臣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749号原告:闫瑞贤,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平,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蛟河市丰穗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法定代表人:吴建国,经理。被告:徐臣,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闫瑞贤与被告蛟河市丰穗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徐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闫瑞贤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蛟河市丰穗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徐臣的起诉。本院认为,闫瑞贤自愿撤回对蛟河市丰穗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徐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瑞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免收。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