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爱华、王娟等与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华,王娟,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马龙城项目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670号原告:胡爱华,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武汉创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王娟,女,1989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系第一原告妻子,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娟娟,渝水区城南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长青南路。法定代表人邓建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马龙城项目部,住所地新余市长青南路。负责人曾丽。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的大道142号。法定代表人:邓世彪,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男,1962年1月4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该行员工,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辉,男,1959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该行法律顾问,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爱华、王娟诉被告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与有限公司、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马龙城项目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爱华、王娟于2016年7月29日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同意缓交。现因原告胡爱华、王娟在2017年7月19日收到本院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七日限期内拒不缴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胡爱华、王娟诉被告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与有限公司、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马龙城项项目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管东长人民陪审员 刘根芽人民陪审员 章春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