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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潘峰与刘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峰,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潘峰,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刘刚,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峰与被执行人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利审判员  宋文彬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程 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