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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尹国珍诉被告刘思祥、刘思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70号之三 本院2015年4月22日对原告尹国珍诉被告刘思祥、刘思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10页“人民陪审员陈平”更正为“人民陪审员刘祥国”。 审 判 长  向荣春 审 判 员  周天俊 人民陪审员  刘祥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