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薛忠卫与被执行人郎志林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忠卫,郎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薛忠卫,男,汉族,1964年6月17日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郎志林,男,汉族,1965年3月26日生,捕前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执行(2017)辽071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薛忠卫与被执行人郎志林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1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