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30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孝华与刘艳明、黄彦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孝华,刘艳明,黄彦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567号原告:孙孝华,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正蓝旗。被告:刘艳明,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正蓝旗。被告:黄彦东,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正蓝旗。原告孙孝华与被告刘艳明、黄彦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854元,减半收取计1927元,由原告孙孝华负担。审判员 乌 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