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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广与王利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王利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672号原告:杨广,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利清,个体,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杨广与被告王利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广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广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