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素珍、郑方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珍,郑方华,廖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陈素珍,女,1963年2月生,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郑方华,男,1973年11月生,住赣县。被执行人廖敏华,女,1977年3月生,住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民二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方华所有的座落于梅林镇城南大道东路2号白鹭湾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赣房权证梅林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世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