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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明金与苏明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金,苏明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098号原告:苏明金,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苏明葱,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金与被告苏明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本案目前实际情况,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苏明金负担。审 判 长  陈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