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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6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马荣春,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杨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马荣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为发泄家庭矛盾产生的不满情绪,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某社区公共车库南侧无故将被害人石某苏G×××××丰田RAV4越野车前挡风玻璃、程某苏G×××××悦达起亚轿车前挡风玻璃、陈某苏G×××××东风雪铁龙前挡风玻璃、方某1苏G×××××雪佛兰前挡风玻璃及引擎盖踹坏,财物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8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石某、程某、陈某、方某1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等,被害人石某、程某、张某、陈某、方某1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连价认定[201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不具有刑事处罚所要求的客观危险性、主观恶性与再犯危险性,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或“犯罪较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无故连续损毁四辆轿车,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到2850元,其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或“犯罪较轻”,故对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国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