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琼0108民初3956号原告:符某,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告:王某,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秀东路60号海南省。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年底相识,并于2010年1月25日在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思想观念差异较大等原因,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于2014年春节搬出家居住。2016年4月11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琼0108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确认,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符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已预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Lysuxhwzxrnyxxnxom审 判 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裴静静书 记 员 张光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