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玉玺与巨野致发化工有限公司、张武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玺,巨野致发化工有限公司,张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2号原告:马玉玺,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委托代理人:巩振福,男,193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推荐单位: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佟家村村民委员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巨野致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煤化工业园区(董官屯)。法定代表人:傅慧娟,职务:董事长被告:张武胜,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原告马玉玺与被告巨野致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发公司)、张武胜一案中,本院适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公告送达费用,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裁判文书,应当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宇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