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田霖与武汉广盛元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霖,武汉广盛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田霖,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执行人武汉广盛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50号C栋8层5室。法定代表人肖修平,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岸劳人仲裁字(2017)第41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广盛元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16,686.7元,执行费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广盛元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36.7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