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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燕、刘云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燕,刘云青,王杰,刘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燕,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刘云青,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杰,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刘贤林,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代理人刘云青,系被执行人刘贤林儿子。本院在执行方燕与刘云青、王杰、刘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刘云青、王杰、刘贤林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王杰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杰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5件,总标的约40万元。根据本院(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刘云青归还借款60000元及王杰归还借款22500元、执行费1138元;现已执行到案款6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方燕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刘云青、王杰、刘贤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