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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虎山诉黄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山,黄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2023号原告:张虎山。被告:黄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虎山与被告黄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虎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虎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张虎山负担。审判员 易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炉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