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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建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建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815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邓建胜,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建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撤回对邓建胜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谌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