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1,李某某2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582号自诉人李某某1,女,汉族,生于1960年2月7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人李某某2,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0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自诉人李某某1诉被告人李某某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