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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1,李某某2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582号自诉人李某某1,女,汉族,生于1960年2月7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人李某某2,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0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自诉人李某某1诉被告人李某某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