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周国昌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昌,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122号原告:周国昌,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法定代表人:刘年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尚冬,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国昌与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周国昌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国昌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计1511元,由原告周国昌负担。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诸葛蔷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