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2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瑞兴塑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瑞兴塑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240号之二原告: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6018051P),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岩)日发数字科技园。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男,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焱军,男,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江阴市瑞兴塑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3267397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杨路1208号。法定代表人:卞瑞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瑞兴塑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计25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00元,合计诉讼费4370元,由原告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双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