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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士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士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42号罪犯朱士涛,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士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7580.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7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士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教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5次。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执行财产刑判项人民币3000元(电子票号:01015846)邯郸市永年区正西乡政府民政所出具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士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28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