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熊贻荣、邹有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贻荣,邹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350号申请执行人熊贻荣,男,汉族,1953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邹有香,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6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邹有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邹有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有香所有的位于德安县石桥路房产证号为11××11、11××12两处房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邹有香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30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良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