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冯传与广西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传,广西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3248号原告:冯传,男。被告:广西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5号左岸工社一单元409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栋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方,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冯传诉被告广西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冯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冯传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8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冯传。审 判 长 谭 妤审 判 员 谢 倩人民陪审员 陆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蕊冰 来自